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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老科协》稿件刊发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淮安老科协》杂志稿件刊发程序,加强稿件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办刊的水平,特对《淮安老科协》稿件刊发作出如下规定:

一、明确发稿范围

1.可刊发的稿件: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的有关言论,包括中央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中国、省老科协召开的重要会议报道,有关领导人的重要讲话,有关重要文件;市老科协召开的重要会议有关资料、领导人所做的工作报告及讲话;市、县(区)、乡镇各级老科协开展工作的活动报道,包括新闻报道(含图片),建言献策、调研报告;各级老科协工作者创作撰写的文学作品,包括诗歌、散文、小小说,以及书画、摄影、剪纸等作品。

2.不可刊发的稿件:与老科协工作没有任何关联的活动报道,没有合作关系的外系统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形象宣传及其活动报道。

二、加强编审管理

1.每期来稿先由主编负责稿件的初审与把关,按照可刊发稿件的要求筛查稿件内容,严禁编发不可刊发的稿件;责任编辑负责对每期稿件的文字质量进行把关,力求消灭差错,杜绝低级错误。

2.所有稿件(含图片)经过编排校对打印出初稿后,再送交编委会主任(协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终审,如有修改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处理,完毕由领导人签字印发。特殊情况下,如领导人因公出差或其它事情不能及时签发的,可委托主编签发。

三、严肃刊发纪律

对违反发稿规定刊登不可刊发的稿件时,经查明事实核实清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还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及经济处罚。

 

 

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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