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3年11月8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淮安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淮安市老科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以淮安市退休科技工作者为主体而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由全市性相关学科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市县(区)老科协、各大企业、事业等单位老科协所组成,是淮安市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苏省老科协的团体会员。经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淮安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老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围绕工业强市、科教兴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和组织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凝聚在党的周围,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与和谐,聚焦打造淮安“绿色高地、枢纽新城”,全面建设长三角北部现代化中心城市贡献力量;积极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
本会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办好老科协事业,建好“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成立党支部,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并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其领导;淮安市民政局为本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利苑路3号
电话:0517—89897137 89897136 电子信箱:jshalkx@163.com 邮编:223001 网址:www.jshalkx.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科技知识,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
(二)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方针政策,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围绕人们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促进成果转化。参与科技考察、决策论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技术设计、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科技项目评估等活动。
(三)注重开发退休科技人才,重视“老科协智库”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方推荐人才,组织人才交流,发挥老科技工作者潜力与才华。
(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强科普讲师团队伍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专业特长,开展科技普及和科技扶贫等工作,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贡献。
(五) 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加强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特点与活动规律,促进老科协组织健康发展。
(七)鼓励和支持创建“省优秀老科技工作者之家”。按照有组织领导、有活动场所、有规章制度、有活动经费、有活动开展“五有”要求创建优秀老科技工作者之家,着力打造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阵地,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各类文体活动,促进老有所乐。
(八)弘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老科技工作者及老科协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九)积极助推市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联席会议开展有关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各县(区)老科协、及企事业等单位的老科协,可吸收为团体会员;具有中级与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老科技工作者和领导干部,均可吸收为个人会员;有重要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会事业的知名人士和领导干部,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或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各分会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团体会员有权选派代表参加理事会;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信息等服务;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和各项制度,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如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经理事会决定并报市科协批准。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和正、副会长及秘书长。决定理事的更换、增补,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批所属组织和会员的奖励和表彰工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举行1-2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分工负责日常工作。
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的,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且任职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经理事会同意,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章程执行和运行情况、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个人和社团权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2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根据委托中介机构对协会的财务审计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审计核查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政府财政拨款;
(三) 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会长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做好财务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2023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