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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采购工作实践问题探析

王明伦  宋红军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既是公开竞争的市场行为,又具有显著的政府行政属性。政府采购活动不以盈利为目标,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落脚点。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政府采购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经过多年的努力与实践,淮安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淮安市政府采购实践工作中常遇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一些探析,供参考。

一、淮安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与成效

2021年,淮安市政府采购预算135.58亿元,实际采购金额120.66亿元,同比增长2.25%,节约资金14.92亿元,节约率11%,其中:货物类采购金额15.91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13.18%,同比减少6.14%;工程类采购金额72.43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60.03%,同比减少8.37%;服务类采购金额32.32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26.79%,同比增长46.91%。政府购买服务增长提速,2016年全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实际金额20.65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19.72%,到 2021年全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金额达32.32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26.79%。

一是加强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明确集中支付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优化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环节,财政审核环节减少3个,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审核程序优化后,预算单位只要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支付中心可直接审核支付。

二是加强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管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经鉴证的合同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经鉴证的合同扫描件、合同公告截图和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电子档发送至财政部门备案。

三是及时发布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数额标准。根据全市政府采购的工作实际,及时明确市、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数额标准,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充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并在指定媒体上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开展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通过查看单位自评,抽查相关资料,结合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对列入考核的11类32项指标进行测评。同时,对分散采购代理机构也进行了监督检查评价,共检查20家代理机构,检查项目96个,涉及金额1.25亿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285个。

五是推进了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按照省统一布置和要求,积极推动全市“苏采云”一体化系统建设,实现全市政府采购一张网统一采购。经过努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苏采云”一体化系统全面上线运行,进一步提升了全市政府采购监管效能,强化了政府采购全流程闭环管理,提高了政府采购全流程的透明度。

六是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政策实施检查与考核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到实处,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行适当的政策倾斜,凡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产品,在项目评审中实行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加分。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在试点期间,凡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给予费率30%的优惠,并明确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营业收入等指标作为资格条款,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从而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七是加强了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培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通过在市直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县区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QQ群和微信群,举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专项培训班,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业务宣传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八是制订完善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制订完善了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作为本单位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采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进行研究与决策,通过内控制度形成对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提高了决策和内部管理水平,并建立了政府采购行为主体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二、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一些重要概念不够系统清晰,缺少统一的权威解释,造成认识模糊

一是政府采购内涵是什么,没有通俗易懂的解释。《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的概念中“目录以外与目录以内”是什么关系,目录以外怎么办?在日常工作中,一般都以集中采购目录为准开展采购活动,目录内是集中采购,目录外是分散采购。如果对于专门从事采购并经过一段时间学习与实践的工作人员,比较容易理解接受,但对于不经常接触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来说,就是一道难题。此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是什么,目录以内全部或者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以及目录以内或者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哪种理解正确,还是两者都正确?没有一个规范合理的解释。

二是委托采购与自行采购概念相互交叉,执行依据难以准确把握。政府采购既可委托采购,也可以自行采购,一些部门可以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往往因为怕承担责任,在实际操作中部门单位均采取委托代理机构操作。此外,对于政府采购、零星采购按政策规定均可以委托采购,但在具体实践中代理机构往往会将零星采购按照采购法要求进行操作,形成人为相互交叉。所以,对于以上两方面的难点,关键是如何准确把握好执行依据问题。

三是政府集中采购与社会分散采购概念难区分,统计中两者互调情况时有发生。《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这里的“集中”与“分散”是相对应的一组概念,是按照是否列入集采目录且应当进入集采机构来划分的。不管是否进入集采机构,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集采机构交易的分散采购项目通常会被误认为是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数据往往也是这样统计的。按照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项目只能委托集采机构采购,不得委托社会中介采购,分散采购项目既可委托社会中介采购,也可委托集采机构采购。但是,一方面由于管理体制的问题,采购人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集采机构交易时,必须把项目改为集中采购,否则预算管理系统无法申报采购计划,集采机构也不愿意接受。另一方面,由于集中采购目录都是由国家各部委、各省制订的,经常调整变化,而政府采购数据统计系统,没有办法随着集中采购目录不断调整,最终导致数据失真,形成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较少,目录以外的是大量的分散采购,而且占比最大的工程类项目都实行分散采购,但统计的结果集中采购比例高达70%以上,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归类不准,存在人为调整情况。

四是政府采购与零星采购概念把握不准,产生一定的歧义。政府机关的所有采购根据采购的批次和数额可分为政府采购、零星采购两大部分。实际工作区别的标准依然是集中采购目录,不管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但在实践工作中部分部门单位发生零星采购时,往往认为不是政府采购,概念不清,产生误区,存在随意采购的情况。比如,采购一台台式电脑,按照资产配置标准最多就是5000元,举办一次小型会议,一般为几万元,有的部门单位没有能够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执行,存在随意采购的现象。

五是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概念难区分,导致适用主体和购买主体不够清晰。政府采购服务是对所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内容之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概念中没有像政府采购概念中明确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购买服务只是政府采购服务的其中数。这里主要存在的问题是:部分工作人员不清楚两者的区别,部门单位无法区分政府购买服务与人员聘用,“采一签二”适用范围不准确。

六是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部分用词不够准确,执行不当引发诸多工作不便。最典型是“租赁”一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租赁既有租用、又有出租两方面的意思,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单位把出租行为当成政府采购行为。比如某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形式出租闲置场地供承租人开办超市,也按照政府采购行为办理,引发了诸多工作不便。

(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存在部分内容交叉重复,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混乱

从工作实践出发,笔者认为两者之间区别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对预算管理的重视不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很重视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强调无预算不采购,采购不能超预算,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几乎没有这方面的表述。二是规范的内容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行为既有工程的采购,也有货物、服务的采购,而《招标投标法》只规范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服务。三是监管的部门不同。《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而《招标投标法》第七条只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在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才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监管的范围不同。根据国家发改委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现在《招标投标法》只规范400万元以上工程等项目。《政府采购法》明确除了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外,不分金额大小,都列入监管范围。此外,《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包括国有企业,而《政府采购法》不负责监管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五是交易方式不同。目前政府采购已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7种交易方式,而《招标投标法》只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工作实践中只有公开招标一种,邀请招标方式,不知道向谁申请批准。两法之间交叉重复的内容主要表现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上的应用程序的区别。由于两法的内容交叉重复以及以上的不同特点,给采购工作实践带来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无法落实到位。据调查了解,市县(区)有超过一定量的重点工程项目,虽然列入了部门预算,但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因为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工程概算,而工程概算之前,还有可行性调研论证、初步设计、立项审批等许多程序,当年启动的工程项目往往因为没有办法拿出概算的数据,也就无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只能在部门预算中预留部分指标,这就影响了部门预算特别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其次是相关部门各自独立的交易系统影响了全流程电子化的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要求,从单位预算编制、计划申请、交易过程、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全部实现不见面操作。据了解,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有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政府采购等10多个交易系统,目前只有政府采购“阳光采购一网通”全周期系统与财政预算编制执行一体化管理系统,通过“苏采云”系统实现了数据全流程的对接。最后是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实践中经常发生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选择了公开招标交易方式,而采购活动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如发生投诉应当由财政部门还是由住建部门处理,不仅采购人不是十分清楚,部分专业代理机构也不是很清楚。

(三)政府采购地方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给监管和廉政建设工作埋下新的隐患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整合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以上法律、政策文件要求,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于2014年6月份成建制从淮安市财政局划入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监管与交易的分离。各县区先后进行了管采分离的体制改革,但有的地方在机构职能划分上没有完全规范统一,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有部分地方将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一并划出,形成新的管采不分。比如有部分县区,把本应属于财政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投诉处理等监管职能全部从财政部门划走,实际上是违背了管采分离的改革精神。另一方面少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滥用职权,阻止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市场。有个别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凭借自身职能优势,只准少数代理机构代理当地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垄断政府采购交易,这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为廉政建设埋下了隐患。

(四)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清退不及时,形成资金“沉淀”

经同级审发现,截至2021年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形成了6000多万元的资金“沉淀”,其中: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余额中有2239.5万元各类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企业变更、原有账户撤销、监管部门未批准等原因未清退到位。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此外,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要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淮安市财政局文件也要求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收费不规范、清退不及时问题。对于履约保证金收取问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由谁来收取。由此,有的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文件中就写明了中标供应商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中心提交金额为中标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但从法律依据来看,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收取履约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对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如何处理,采购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五)部分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健全,不利于自觉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与自我把关管控

从近年实践情况来看,主要是部门单位内控制度还不够健全,有的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一方面有部分单位没有将内控制度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备案,有的单位甚至没有制订内控制度;另一方面有些部门单位虽然有一些内控制度,但不够系统完善。具体表现在:有的部门单位虽然成立了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但存在着有岗无人,或有人不专的问题,有的内部各岗位之间职责不是很清,形成各部门、各岗位分工任务不明,相互推诿扯皮,特别是在编制资产采购预算方面更为突出。有的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重点环节落实不到位,“谁采购,谁负责”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没有得到完全充分发挥,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指政府利用政府采购的资源优势,在满足政府运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虽然上级出台了一些列扶持企业发展政策,特别是提出了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七项措施,但将政策完全落实到位确有一定难度。存在的主要原因和问题:一是落实政策措施力度还不够。有的政策是部门发文提出的,有其部门的局限性,在涉及到部门利益时,往往难以执行到位;二是政策落实的压力没有完全有效地传递到部门单位。每个部门单位都有自身利益,投鼠忌器,都不想得罪人,而现行的考核办法只是将压力传到牵头考核和政策制订部门,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没有完全传递到位,因而效率并不高、效果也不突出。此外,由于涉及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因为涉密不便于宣传、采购和监管,从而也没有列入高质量发展目标考核,造成压力不大,落实也难以到位。

(七)政府采购投诉存在增长趋势,投诉处理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淮安市政府采购投诉数量增加较多。2020年淮安市级发生各类投诉4件,2021年增加到23件,截止2022年8月底已经有各类投诉26件,政府采购投诉有增长趋势。主要存在三个方面:一是采购人不满意。作为采购人的政府机关都希望采购到满意的产品,但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往往难以获得性价比高的产品,包括供应商及其产品、服务、价格等因素,要获得比较满意的产品,必须要设置一些个性化需求,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引起投诉。如2021年4月,某机关采购3.14亿元的“智慧淮安”重大项目,该项目是为淮安市民企提供优质生活、生产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城市信息化核心基础设施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采购质量与效率,某机关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设定了不够合理的条件,引起了投诉,最终淮安市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理,投诉人提出的“特定金额业绩条件是歧视待遇”事项成立。二是投诉人不满意。政府采购是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各方等激烈竞争的市场行为,供应商投标就是为了中标,不中标就很难满意,有的投诉就是为了谋取中标,这也是投诉处理的最大难题。如果采购过程中确是政府机关有错,供应商就会更不满意,必定通过各种途径逐级反映。如2020年6月发生武汉某公司的投诉,就是因为某机关设置了“先验后约”门槛拒绝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导致其逐级投诉反映,最终经省财政厅协调才予以解决。三是协调人不满意。政府采购投诉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司法部门明确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协调解决。一般情况下小项目容易协商,大项目就很难协调处理。如某学校实验室设备采购引起的投诉,从2021年初开始采购、质疑投诉到2022年,已是第三次采购了,学校一直都没有采购成功,严重影响学生实验课程。淮安市财政局希望与投诉人联系沟通,对方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态度不好。希望学校协调,学校没有这个渠道。中标供应商出面协调,考虑风险太大也没有成功,最终形成行政复议。发生政府采购投诉的主要原因,主要还是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2021年以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以集中采购为主,从2021年开始,全省执行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组织形式以分散采购为主,集中采购品目以外都是分散采购。工程类项目全部交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大量分散采购促进了社会代理机构的快速发展和竞争,再加社会代理机构基本都是私营企业,各项代理业务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就很难有效约束政府采购各方行为,容易发生投诉。同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机关都希望能采购到心目中“物美价廉”产品,但在实际采购竞争中,往往事与愿违,再加上政府采购制度设置了保护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优惠政策,有时因为重点项目工作要求高,往往会人为设置一些个性化条款,增加了被投诉的风险。此外,在社会上还存在极少数类似“职业打假人”的情况,只投诉不投标,2022年淮安市已发生了6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切实提高实践应用水平

作为一部完整的法律,应该有系统科学的概念,统一权威通俗易懂的解释。在此基础上,政府采购的相关当事人才能进行准确合理的判断,开展采购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到政府机关、供应商、代理机构、专家评委,还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等,涉及政府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政府机关的相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一般都不固定、不专业,不可能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对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难以深入学习研究,许多政府采购问题似懂非懂也是自然的事情,对政府采购概念有的难以区分认清。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切实提高实践应用水平。在实践工作中,加大宣传与监管,创新采购方式,实行全省框架协议联动采购,明确小额零星多批次采购的具体品目,抓大放小,以确定的量化标准来区别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对于不是政府机关的采购人不能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进行采购服务,如招聘用工、劳务派遣等,应加强面上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督促。对于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严禁变通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同时,建议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国家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一些重要概念能有一个统一权威的解释,方便各地执行。各部门单位要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切实把专管员制度落实到位。

(二)实行“两法”统一融合,方便基层守法用法

建议应加强顶层设计,开展调查研究,注重从实际出发,从方便基层用法守法的角度,实行《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统一融合。各地各级政府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做实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调研论证、初步设计、立项审批等前期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政府项目的预算安排和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两者预算的完整准确。加强条线部门信息系统与政府采购“苏采云”系统的整合,按照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要求,从源头上实现数据全流程的无缝对接,真正做到政府采购“一网通”。

(三)理顺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杜绝基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针对管采分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坚持“管采分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按照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各地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健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对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也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凡发生垄断地方政府采购交易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基层政府采购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收费监管,切实减轻企业采购负担

作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2020年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要求,要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淮安市财政局也发文要求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县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防止一方违约,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等的赔偿,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无息退还,不得无故拖延。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收费监督检查,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精神执行,严禁乱收费、违规收费,以切实减轻企业采购负担。对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以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利息等,要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及时退还。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履行采购人自我监管的主体职责

所谓内部控制,就是部门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领导组织、制定制度、落实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制定是重点、落实是关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履行采购人自我把关、自我监管的客观需要,也是主体职责所在。不论是部门单位日常采购,还是在《政府采购法》规范之外的零星采购,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制度、程序来管好它、控制它。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制定方面,关键是要抓住重点机构、关键环节,明确归口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配合有力的组织体系,做到内部工作流程清晰不推诿、任务明确不扯皮,特别是要加强内部资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管理工作。落实内控制制度关键环节,就是要充分体现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好“谁采购,谁负责”这一核心。

(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把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一是要加强相关政策梳理,客观评价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性与可行性是衡量一项政策能否执行到位的最好标准。好操作就是这项政策与部门单位是否存在利益矛盾,有矛盾部门单位是否愿意奉献?不愿意奉献是否需要强制?要充分考虑政策制定执行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属于面上工作的应由政府行文下达。同时,要打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执行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网连接通道,通过强力“绑定”办法,推动政府采购执行系统强行入轨。二是要找准痛点,解决关键问题。问责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如果问责处罚不到位或处理不好,也会产生副作用,不利于部门单位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将政策落实的压力传递到位,压实部门单位一把手的责任,抓住这一“关键少数”,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七)加强政府投诉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的采购环境

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全程的组织领导。建议财政部门应成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专门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对上下协调、应对重要投诉事项的领导。要敢于“较真碰硬”,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健全投诉处理会办制度,对每一件投诉应先由业务处室按投诉处理程序和要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经过负责法规处室审核,共同会办。落实好专家论证、投诉当事人质证制度,对投诉处理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法律问题,特别是需要暂停采购、行政处罚、存在明显意见分歧的投诉,要组织代理机构、投诉当事人、法律专家等召开论证会议,广泛听取意见。二是进一步提高供应商对投诉监督的认识。供应商投诉,首先是维护其自身利益,同时客观上也起到监督作用。因此,我们应客观看待供应商的投诉,其出发点应该是要求部门客观公正处理此事,提起的行政复议甚至诉讼也属正常现象,不能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存在败诉风险,而放弃“公正”原则。三是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担当意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各部门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担当意识。做到领导带头、主动担责,办事人员实干敢干,形成上下协调统一的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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